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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57号_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李佳兴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李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铭,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岸根,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佳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2620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料显示被执行人李佳兴的身份证住址为广西灵川县X3号,而申请执行人在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深交罚决第NO:Z002620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邮件邮单收件人处被执行人李佳兴的地址列为“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X3号”,且该邮件被退件处理。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即采用了登报方式公告送达上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2620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