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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绍芳,刘世安,刘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熊绍芳,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号*栋***号。被执行人刘世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前进路*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联安路*号海湾新家园11F。被执行人刘爱英,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星火村*组。现住址不详。熊绍芳与刘世安、刘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269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熊绍芳与刘世安、刘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2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