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八会中心卫生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八会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辽阳县八会中心卫生院。地址:辽阳县八会镇八会村。法定代表人:孙文海,职务: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青年街65号。负责人:王明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县八会中心卫生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八会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志忠审 判 员 栗 群人民陪审员 王常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