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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广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广君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803号罪犯范广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广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范广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范广君确有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范广君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广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2014年度获评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9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500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范广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广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