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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子力,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委托代理人任佳荣,被告罗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