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民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卫祥与绍兴南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祥,绍兴南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3份有关单位份留档3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973号原告王卫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美金。被告绍兴南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人民政府内。法人代表人林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红江,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祥诉被告绍兴南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卫祥负担。审 判 长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人民陪审员 鲁云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