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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5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高与被告邢金辉、李新军、盛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高,邢金辉,李新军,盛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5777号原告:丁明高。委托代理人:崔焕照,山东汇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金辉。委托代理人:张金山,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军。被告:盛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高与被告邢金辉、李新军、盛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新军、盛兆芳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亦不能提供该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继续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3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明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丁明高;诉讼保全费1270元,不予退回。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刘坤华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萃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