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来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0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14层1404室。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来福,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工作单位不详。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来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赵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的供���费一万零九百五十四元八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由被告赵来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来福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其名下无车辆登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来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执字第4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增信审判员 刘铁山审判员 王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