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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保莲与巩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莲,巩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李保莲,女,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洪奇,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巩斌,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莲诉被告巩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尊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莲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记录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