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永吉、马香安与王有珍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309号申请人:徐永吉,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马香安,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有珍,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徐永吉、马香安与被执行人王有珍生命权纠纷一案的(2014)互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有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0690.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有珍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3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