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志权与杨斌、李国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权,杨斌,李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冯志权,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斌,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被执行人李国茹,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15号公证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斌、李国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斌、李国茹名下的位于大邑县****号的房屋。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斌、李国茹名下的位于大邑县****号的房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