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67号原告潘明法与被告朱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000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明法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祝平支付执行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明法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