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抚昌黄公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抚宁县众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新平审 判 员 李胜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