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伟忠与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圣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忠。委托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殷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圣汉。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伟忠与被执行人南通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圣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2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执行费),同时约定按年利率18%自2015年4月16日起算,按月结付利息,每月15日为结付日,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结付,申请人可就其所欠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后被执行人张圣汉订立还款计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新炎审 判 员 谢 菲代理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