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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67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易 意人民陪审员  郑定芳人民陪审员  张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