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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殿辉与徐国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殿辉,徐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孙殿辉,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9196408161892,住威海高区戚家钦村东街85号。被执行��徐国文,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0194706101517,住威海市环翠区红旗街17号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国文已于2014年11月自动履行本案义务营业损失29942.40元,案件受理费3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5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