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丽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9号罪犯黎丽,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长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黎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9月22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38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0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黎丽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69.1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