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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彬申请执行吴双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吴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吴双全,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双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双全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