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恢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彬申请执行吴双全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吴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吴双全,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双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双全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