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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贵玺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玺,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街1委22组27号被执行人孙超,男,1985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局绥化车务段职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政协家属楼1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玺与被执行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孙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贵玺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立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