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贵福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凯利发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福,沈阳市凯利发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何贵福,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中央大街。被执行人沈阳市凯利发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法库县柏家沟镇。法定代表人安宝玉,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贵福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凯利发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472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