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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茗滟与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茗滟,北京市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09号申请执行人杨茗滟,男,1985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9号313。法定代表人张萌喆申请人杨茗滟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4)第30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茗滟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4)第3047号裁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支春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钰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