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丁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胜。委托代理人:贡建国,该公司职工。被告:丁志峰,男,住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美瑞幸福人家小区6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双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