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明甫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陈明甫,男,汉族。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海。委托代理人谢勇,男,汉族。原告陈明甫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明甫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