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明甫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陈明甫,男,汉族。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海。委托代理人谢勇,男,汉族。原告陈明甫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明甫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