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洪武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31号罪犯黄洪武,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雨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六十万元。被告人黄洪武收货239700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98997.11元,非法所得2542891.89元,共计583888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雨法刑执字第14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洪武暂予监外执行;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雨法刑执字第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洪武收监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洪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犯所需没收财产金额已缴清,本庭致电向雨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进行核实,该份证明确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根据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供的文件,中共湘潭市纪委曾于2009年12月28日暂扣该犯款项二十万元整,于2010年1月7日暂扣款项二百二十万元整,于2010年1月20日暂扣款项累计四十万元整,于2010年1月22日暂扣款项三万二千九百一十二点二四元,于2010年2月3日暂扣款项一百五十万元整,该犯于2011年7月25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缴纳三十二万五千一百一十一元整。本院认为,罪犯黄洪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洪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