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喜、杨健、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喜,杨健,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3号。被执行人刘喜,男。被执行人杨健,女。被执行人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A10837号,组织代码68157227-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喜、杨健、陕西钧信恒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33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282230.83元,利息及罚息6191.65元(截止2015年3月16日),承担执行费422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喜名下房屋一套,小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