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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怡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询问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怡欢、被上诉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某和徐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先后于1972年、1975年、1976年生育三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未能及时化解,陈某于2014年7月28日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015年初徐某因左手骨折进行治疗。2015年4月17日陈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与陈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徐某结婚四十余年,共同育有三子,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近段时间双方虽在处理家庭琐事时产生分歧,陈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陈某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也陈述了两人夫妻感情尚可的事例,认为仍有和好基础,加之徐某因伤病正在恢复期,夫妻之间更应互相扶助,共渡难关,故对陈某要求与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承担。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不注重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导致判决错误。上诉方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感情尚未破裂,是不注重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6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9年有余,两人已形同陌生人,原审法院不能因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而否认两人感情破裂的事实。正是因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上诉人才在2014年7月18日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两人仍无来往,双方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因此,上诉人再次起诉离婚,但原审法院仍然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提出离婚不是上诉人轻率之举,确实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再勉强将双方强行捆绑一起,不仅给双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也给这个社会造成严重不和谐的氛围。希望法院能重事实和依据,为上诉人解除这种极度痛苦的枷锁,避免其他不该的事件发生。被上诉人徐某答辩称: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说的夫妻感情破裂不实,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虽然偶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不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工作期间,是互相探望的,答辩人在1983年就请长期合同假到怀化与被答辩人过了几年的正常夫妻生活,为了在一起,更是提前退休。经过相互照顾、支持、理解。彼此都觉得在一起生活的比较满意。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的“双方性格不合,关系一直不好”不实。在2008年,上诉人生病都是被上诉人出钱出力,照顾护理。夫妻恩爱,相互关心,性格互补。尤其是在子女都成家后,一家人其乐融融,一有时间两人就会一起去旅游,国内各地很多地方都有留下他们的身影,答辩人坚定地认为夫妻感情很好。3.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不实。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一起在怀化居住,2004年至2008年9月一起回石阡县老家居住生活,2008月9月因帮助儿子照顾孙女,答辩人才回到怀化与孙女在一起生活,但每年寒假都回到石阡县探望被答辩人,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双方感情甚好,不存在所谓的和好,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才会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几十年的老夫妻,三个儿子均已成年,感情基础牢固是不容置疑的。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双方有时闹点矛盾是很正常的。老年夫妻由于帮助多个子女带小孩暂时分居,也是中国目前的现状,并不能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审判决合法且合理,并没有法律、程序违法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冷旗帜审 判 员  刘士平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