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庆伟与被上诉人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伟,张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张雅慧。上诉人张庆伟因与被上诉人张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少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庆伟、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雅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XX系张雅慧与张庆伟婚生女,现未满十八周岁。因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经葫芦岛中级人民法(2014)葫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XX随张雅慧生活,张庆伟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给张XX抚养费700元,直至张XX年满十八周岁止。张XX于2015年8月9日被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录取。从入学须知得知其学费4100元/年,宿费1200元,书费预交1000元,备品费135元,共计6435元。在庭审中,张X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庆伟给付学校费用一半及每月生活费1000元。张庆伟系兴城市广播电视局职工,月工资三千多元,现张庆伟以张XX已满十八周岁,尽到全部抚养和教育义务,以身体多病为由拒绝给付张XX上大学所有费用,并主张张XX可以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或勤工俭学读书。原审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张XX于2015年8月9日被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录取。从入学须知得知其学费4100元/年,宿费1200元,书费预交1000元,备品费135元,共计6435元。现张XX系未成年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张XX上学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其父母来负担,因此,张庆伟给付张XX教育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张庆伟以张XX已满十八周岁,其已尽到全部抚养和教育义务,以身体多病为由拒绝给付张XX上大学所有费用。但事实上张XX考入大学之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其相应的首批大学学费和学习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张庆伟应予承担。张XX年满十八周岁后,从法律上而言,父母已无法定抚育义务,其应自强自力,可通过勤工俭学或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求学费用支出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张XX能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逐渐适应并真正独立生活,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张XX法定代理人张雅慧与张庆伟的经济能力及张XX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庆伟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XX2015年教育费人民币4000元整。二、张庆伟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每月1日给付张XX生活费人民币800元,至2016年9月30日止。三、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庆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张XX已经年满18周岁,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加之其体弱多病,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张XX读大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自己虽然刚刚年满18周岁,但仍然没有独立生活、靠自己完成大学学业的能力,父母应该帮助孩子完成学业,培养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等相关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XX于2015年8月9日被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录取。从入学须知得知其学费4100元/年,宿费1200元,书费预交1000元,备品费135元,共计6435元。现张XX虽即将年满18周岁,但仍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张XX上学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其父母来负担,因此,张庆伟给付张XX教育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张庆伟所提张XX已满十八周岁,其已尽到全部抚养和教育义务,以身体多病为由拒绝给付张XX上大学所有费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现实生活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张庆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