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凭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与施德、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施德,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所在地广西凭祥市新华路5号。负责人黄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施德,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新市政中心南面金地白云世家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艳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施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德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德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德在中国工商银行凭祥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德在中国工商银行凭祥分行的帐户(帐号为:21×××50)上的存款194355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帐号:62×××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