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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与华应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华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应梅,始兴县野马牧场娱乐场经营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华应梅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韶中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的规定,华应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歌系统中删除《无言的温柔》等二十九首音乐电视(录像)作品,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赔偿款33000元给音像协会。由于华应梅未履行上述判决,2015年8月20日,音像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中华应梅赔偿33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负担事项。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应梅财产所在地、经营地及财产侵权发生地均在始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华应梅的财产所在地、经营地、及财产侵权发生地均在执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应指定始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韶中���执字第74号案指定始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韶中法执字第74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院在作出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本案全部移送始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东审判员  刘平昌审判员  黄聪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