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渊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渊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镇华岩社区居委会华福路永春碧桂园项目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震宇、黄小平。被告郑渊源,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渊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8元,减半收取4764元,由原告永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灿代理审判员 周英萍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芳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