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61号原告肖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