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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正西与许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37号原告:朱正西,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许才兴,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西与被告许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西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正西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海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