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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纪华与叶榭社区公共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301号原告孙纪华。委托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榭社区公共服务社。负责人王永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孙纪华诉被告叶榭社区公共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