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志丹与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丹,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丹。委托代理人隋艳。被执行人朱文武。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忠奎。申请执行人吴志丹与被执行人朱文武、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857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