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小梅与郑雅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梅,郑雅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梅。被执行人郑雅恒。申请执行人朱小梅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郑雅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雅恒的房地产已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另案查封,首先查封的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执行案件委托房地产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陈建华审 判 员 陆善权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