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柳),男,广东省佛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123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星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请魏某等人盗伐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位于佛冈县××××村委村面“老虎岩”山场的桉树,后雇请王某乙、王某甲、胡某等拖拉机手多次装运在该山场盗伐的桉树。2014年9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雇请的拖拉机手王某乙、王某甲、胡某到上述山场运输被盗伐的桉树途经白石洞村时被金清远丰产林公司员工查获,并当场扣押了装运盗伐桉树的三辆拖拉机。经鉴定,王某乙驾驶粤18—424**拖拉机上装运木材材积为3.8806立方米;王某甲驾驶粤18—422**拖拉机上装运木材材积为4.6125立方米;胡某驾驶粤18—423**拖拉机上装运的木材材积为3.7613立方米;被盗伐还没及时运走的桉树木材材积为16.35立方米。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罗某飞、钟某城(均在逃)到佛冈县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盗伐林权属于清远市大森林业有限公司的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9.725立方米,出材量13.4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有揭发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油锯、木材等物证;2.称重单、抵押借款协议、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林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胡某、李某乙、李某丙、范某、郑某甲、李某丁、黄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提取、扣押、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人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有揭发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雇请的拖拉机手王某乙、王某甲、胡某到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位于佛冈县××××村委村面“老虎岩”山场运输盗伐的桉树,途经白石洞村时被金清远丰产林公司员工查获,并当场扣押了装运盗伐桉树的三辆拖拉机。经鉴定,王某乙驾驶粤18—424**拖拉机上装运木材材积为3.8806立方米;王某甲驾驶粤18—422**拖拉机上装运木材材积为4.6125立方米;胡某驾驶粤18—423**拖拉机上装运的木材材积为3.7613立方米;被盗伐还没及时运走的桉树木材材积为16.35立方米。按照桉树70%出材率计算,拖拉机及未运走的被盗伐林木蓄积共40.8562立方米。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罗某飞、钟某城(均在逃)到佛冈县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盗伐林权属于清远市大森林业有限公司的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9.725立方米。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有揭发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有异议,但对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木材、油锯等证实,佛冈县××××村委村面“老虎岩”山场的林木盗伐的情况,及盗伐所用的工具情况。2.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报称金清远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位于佛冈县XX镇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的桉树被盗伐。3.称重单、提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通话清单汇总说明等证实,公安机关查获、处理发还佛冈县XX镇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被查获盗伐的林木、拖拉机的情况,及被告人与帮其运输木材的人员及涉案人员的通话情况。4.抵押借款协议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丁2014年8月26日达成协议,以其名下小车以45000元抵押。是以此行贿李某丁,让李某丁为其赎回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盗伐林木的工人。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其是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的;及佛冈县XX镇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2014年1月至同年9月5日,佛冈县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山场至2014年11月5日,两山场均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6.审查起诉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拘留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举报司法人员的犯罪线索后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情况。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金清远丰产林公司在佛冈县XX镇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的桉树发现被盗伐,并曾抓获三砍伐的外省民工至派出所,有一名叫“老魏”的逃跑了,至2014年9月4日晚上,其与公司员工一起在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委会白石洞村,拦截运输被盗林木的三辆拖拉机,并抓获三名拖拉机手,后三拖拉机手承认都是张某某雇请运输木材的。张某辨认出“老魏”及张某某。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金清远丰产林公司在佛冈县XX镇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的桉树被盗,公司员工抓获三名工人交派出所,工人交代说是一叫“阿柳”的雇请砍伐林木的。2014年9月4日,公司工作人员又抓获三名盗运林木的拖拉机手,三人交代是张某某请他们做的,9月5日凌晨时张某某打电话其,请求通融,不要追究,其让张某某去找站长张某。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佛冈县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山场的管理人员,该山场是清远大森林业公司的,2014年10月,其在山场发现有人开路盗伐林木的痕迹,当月31日,更发现有叫黄某的拖拉机手盗运林木,黄某交代说是受张某某的雇请装运林木的,尚有一叫钟上城及一叫阿飞的逃跑了。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起其通过“钩机坚”,多次为张某某运输村冚山场的木材,至迳头甲名板厂出售,到山场有一条新开的路,其有时是和其哥哥王某甲,或李某乙,或是“阿九”、“阿锐”、“阿猛”各开拖拉机运输木材,平均每辆拖拉机每次运费是400元,各人的运费都是其向张某某收取后再支付给各人的。在山场其看到过张某某及一名爆眼佬指挥外省民工砍伐林木。2014年9月4日,张某某再雇请我开拖拉机去运木材,其叫上胡某及王某甲一起去。三人运载木材的拖拉机在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委会白石洞村被自称为金清远丰产林公司的工作人员拦截并被公安机关查扣了车辆及木材。王某乙辨认出张某某、爆眼佬是魏某,并对扣押的运输木材的拖拉机、木材,其运输木材的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以及装运木材的地点作出指认。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起其多次和其弟弟王某乙,或“阿京”,或是“细狗”、“阿锐”、“阿猛”各开拖拉机为张某某运输村冚“老虎岩”山场的木材,至迳头板厂,每辆拖拉机每次运费是400-450元不等,由王某乙向张某某收取后给其的。2014年9月4日,王某乙说张某某再次请人运木,其与王某乙、胡某一起到村冚“老虎岩”山场运木,但至白石洞村时被金清远丰产林公司的人拦截并被派出报抓获扣查了。在装车时曾见到张某某在现场。砍树的是一些外省民工,同年8月26日曾有3名工人被派出所抓获,工人中有一名是眼睛有××的人。王某甲辨认出在装木现场的工人魏某,并对扣押的运输木材的拖拉机、木材,其运输木材的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以及装运木材的地点作出指认。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4日,其和王某乙、王某甲三人一起到白石洞的山场为叫“阿柳”的装运木材,后来在白石洞村被丰产公司的人拦截并扭送派出所。胡某对扣押的运输木材的拖拉机、木材,其运输木材的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以及装运木材的地点作出指认。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至9月,其与王某乙、王某甲、“阿九”、“阿锐”、“阿猛”不时各样组合,到丰产公司在白石洞村附近的山场装运木材,去装运是王某乙联系其的,以每吨100元计算。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其和王某乙、王某甲三次到白石洞的山场为张某某装运木材,山场其实是丰产公司的,第一次装运时见到张某某也在现场。李某丙辨认出张某某,并对其运输木材的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以及装运木材的地点作出指认。15.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由“德明”雇请用挖掘机在佛冈县迳头镇迳头村委白石洞村行入一山场钩挖山路,后张某某说在山另一边有一山场雇请其去钩挖山路,其跟随张某某去开挖山路,张某某给付了其1000元的报酬。钩路时曾在山场看到张某某指挥外省民工砍树,其中有一单眼的人也在砍树。范某辨认出张某某,并在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及对挖掘机钩挖山路地点进行了指认。16.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山场位于迳头镇××村,与XX村冚村桉树山场相邻。2014年8月10日,张某某打电话其说要运木材,向其借道运输,其同意了。后发现XX村冚村桉树山场至其山场新开挖了一条山路,与其原来挖好的山路相连,挖掘机老板范某说是张某某找他开挖的。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被张某某雇请在XX村冚丰产公司山场驾驶拖拉机运输木材,同年10月,其9车次为张某某在迳头镇荒塘山场运输木材,当时张某某很多次都在现场,还有一叫钟上城的,和一叫“飞公”的。每次车费250元至350元不等。黄某辨认出张某某、钟上城,并在迳头镇荒塘山桉树山场的运材道和装运木材地点进行了指认确认。1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三名砍伐工人被XX派出所抓获,其致电张某某时,张某某要求其帮忙以五万元把三名其雇请盗砍树木的民工通过疏通关系放出来,后其联系了派出所的张志兴,商定由其出面收取张某某2万元,张志兴就把三人放出,且不把案件移交林业派出所,张某某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后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现金五千元,其表示愿意借钱给张某某,但要张某某的比亚迪F6小汽车作为抵押,并交由其使用,张某某同意。两人签订了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张某某给了其五千元,写下一张欠款四万五千元的借条给其,并把车交由其使用。后其交给张志兴2万元,张志兴给了其1千元好处费。几天后张某某给了共七千元。2015年5月份,因怕事发,其把小汽车及抵押协议还给了张某某。19.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王某乙叫其驾驶拖拉机到丰产林公司桉树场,白石洞村路口上直入的山场运载树木,当时还有王某甲一起。2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王某乙电话告知其张某某雇请拖拉机到白石洞的山场运载木材,其与王某乙、王某甲、李某丙、李某乙、阿锐六辆拖拉机到了山场运载木材,每辆400元。21.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其通过叫小卫的和杨某、周永三人被一名叫阿流(具体姓名不详)的以每天200元雇请去砍树,8月26日,其因盗伐林木被带回派出所。2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其通过叫阿卫的和崔某、周某被叫阿六(音)的经每天200元雇请砍伐桉树,至26日被人带回XX派出所。2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3日开始,其与小伟、崔某被叫老柳的雇请,每天200元到XX一山场砍伐桉树。26日被丰产林公司的工作人员抓获,带回派出所调查。2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1日,其与护林员王琴、范爱建、胡克严、李伯醒,在迳头荒塘山山场下的山路拦截了一装有桉木的拖拉机,拖拉机上一人逃跑,一叫黄某的被抓,黄某说是叫张某某的雇请装运木材的。2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张某某及“阿城”雇请其到迳头村委九龙围约两三公里处的山场开挖山路。两人说山场的桉树是他们的,开工的时候有见到他们已经砍伐了一些桉树,并有拖拉机运载了。宋某辨认出雇请其用挖掘机在迳头荒塘山山场开挖山路的张某某、钟上城。2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清远市大森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反应其位于迳头镇的山场被盗伐,及金清远丰产林公司位于高镇村委黄花冚村“老虎岩”山场的桉树被盗伐的情况。2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起,其与一叫“老魏”的男子合作偷砍XX镇XX村老虎岩金清远丰产林公司山场,及迳头镇林科所大森林业公司山场的桉树,“老魏”负责雇人砍伐,其负责请人运载木材销售,其雇请了拖拉机手王某乙到山场运载木材。有消息其与王某乙是用电话联系的。8月26日,“老魏”雇请的人被派出所抓获,“老魏”另请了一些人继续砍伐,其为此向派出所一叫“阿古”的辅警给付了20000元,并以其比亚迪F6小汽车作45000元借款抵押,让“阿古”把被抓砍伐工人释放出来。同年9月4日,其雇请的运载木材的王某乙在迳头××村运载桉树出来时,被丰产林公司人员拦截并被迳头派出所调查。2014年10月间其与钟上城、罗显飞(绰号“飞公”)三人在迳头镇林科所桉树山盗伐树木,考虑到山路不好走,其与钟上城雇请挖掘机开挖山路,盗伐后其雇请了黄某为其运载木材。2014年10月31日,钟上城雇请黄某为其运载木材时被抓住了。经辨认,张某某辨认出魏某就是“老魏”、“飞公”是罗显飞、钟上城、王某乙、黄某。28.鉴定意见,佛林技鉴字(2014)年第(高15)号鉴定书,证实XX镇XX村老虎岩山林木采伐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171.887立方米;佛林技鉴字(2014)年第(迳9)号鉴定书,证实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林木采伐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19.725立方米;佛迳林技鉴字(2014)第(08)号鉴定书,证实2014年9月4日对扣押的粤18-423**、粤18-424**、粤18-422**三辆拖拉机上的木材鉴定为材积为3.7613立方米、3.8806立方米、4.6125立方米;佛高林技鉴字(2014)第(12)号鉴定书,证实XX镇XX村老虎岩山场剩余木材鉴定为材积16.35立方米。29.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证实现场为XX镇XX村老虎岩山林木采伐山场、迳头镇林科所荒塘山林木采伐山场,及运材道,公安机关均进行了勘验检查,作出记录并拍照附卷,并经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确认。30.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审询情况。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且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揭发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邓金勇审 判 员 邹敏俏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