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智,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汉族。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金利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X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金利源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金利源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利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元,由上诉人王X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丹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