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傅忠善与徐洪桥、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忠善,徐洪桥,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124号原告傅忠善。被告徐洪桥。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中段(聚才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西500米鲁南汽配城对过鲁南)。法定代表人曲贞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据原告重新提供的被告住址也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忠军对被告临沂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洪桥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