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39号申请人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6966.21元及借款本金至2013年8月6日止的利息3060.35元,逾期利息738.71元,共计人民币120765.27元;向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6966.21元从2013年8月7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36.50元,执行费173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