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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广彬与李青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彬,李青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高广彬,男,生于1953年3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高志献,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3日,住南召县,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亮,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0日,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梁殿武,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彬与被告李青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震审 判 员  张秋平人民陪审员  郭九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