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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国三与黄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杜国三。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书平。原告杜国三诉被告黄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国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国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雅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