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国三与黄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杜国三。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书平。原告杜国三诉被告黄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国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国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雅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