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传英与王树峰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英,王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刘传英被执行人:王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英与被执行人王树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社骏—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