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三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严建亮与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建亮,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三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建亮,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郑焕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和园小区8-1号楼1015号。法定代表人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辉,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建亮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建亮的委托代理人郑焕义,被上诉人赤峰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严建亮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河园小区7区购买房屋一处(赤峰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0214222**)房屋建筑面积374.49平方米。该房屋附带小院,小院面积未计入产权登记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原告称购买该房屋时,开发商口头承诺该小院由原告停车等使用,原告即将自己车辆停放在小院内。被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负责原告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的单位。2014年7月24日,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指出“小区地上车流量过大,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出现险情时无法及时疏散,存在安全隐患。鉴于该小区地面以上没有停车位,地面以上不得停放机动车辆,应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消除该方面的隐患”。并限期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该小区业主发出告知书,对该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小区地上禁止停车,货运等特殊车辆进入小区实行登记制度,由安保人员陪同进入,事后及时驶离。现原告以被告实行封闭管理,其车辆无法停进自己的小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准许原告车辆正常进出小区通行。另查明,原告系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河园小区7-12-5-05011号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374.49平方米,该房屋建设单位系赤峰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原告占有使用的“小院”土地使用权人系赤峰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赤峰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小院”占用的土地规划许可用途并非特定房屋。小区内除业主公用道路外,无专用道路通往7-12-5-05011号房屋及涉案的小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规定中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规定,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该部分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物,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现涉案的“小院”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赤峰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且“小院”占用的土地规划许可用途非特定房屋,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已通过登记取得该“小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故原告对该“小院”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权利。因此,依据物权法原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属于小区公共管理的范围,而原告对该“小院”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权利,且小区内除业主公用道路外,无专用道路通往7-12-5-05011号房屋及涉案的小院,同时该小区地面以上没有停车位,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小区地上车流量过大,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现象严重,出现险情时无法及时疏散,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曾向被告发出过整改通知。综上,被告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对小区进行管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建亮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严建亮上诉称:一审判决以“整改通知”作为裁判依据判决上诉人败诉不妥,整改是改变小区道路两旁乱停、乱放现象,不是说要封闭小区大门,禁止出入车辆。二、上诉人房屋所带小院是开发商售楼时配置,上诉人使用至今,已经形成占有的事实,使用该小院停车既不影响其他通行者通行,也不影响消防车通过,上诉人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三、在本小区居住的与上诉人情况相同的住户共88户,根据业主条件,一户按照有一辆车计算也得88台车辆,都不让进小区,车全部停在小区外的道路上势必挤占城市公用道路,给城市道路造成安全隐患。综上,被上诉人关门禁入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居住通行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珲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诉人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该小区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针对小区内车流量过大、车辆乱停乱放,小区北侧消防应急通道长期有车辆停放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根据城市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的指示,对小区车辆进行管理,规定地下有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地下停车,小区院内非特殊情况不许车辆进入。这一要求对小区应急安全化管理及保障业主中老人和孩子在小区内的活动安全都起到积极作用,维护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同时也没有侵犯到上诉人私有房屋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权利,为此被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严建亮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严建亮、被上诉人赤峰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