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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玉、张洪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成玉,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君,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霞,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生,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守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成玉、张红君、张红霞、张洪生、任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