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玉、张洪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成玉,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君,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霞,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洪生,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守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成玉、张红君、张红霞、张洪生、任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