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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蓬江区肖树良三鸟档与杨国伟、刘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蓬江区肖树良三鸟档,住所地:江门市耙冲市场。经营者:肖树良。委托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伟,住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被告:刘珮华,住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原告蓬江区肖树良三鸟档诉被告杨国伟、刘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江区肖树良三鸟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蓬江区肖树良三鸟档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