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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清心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博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清心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博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清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科技孵化区*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高乾,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博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学府路775号馨悦尚居8幢CD区***号。法定代表人:邓成勇。委托代理人:曾义、吴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清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博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清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30865.7元、未受偿30865.7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杜禹衡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