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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监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刘喜忠、刘秀丽、刘喜良与被执行人司良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玲,刘喜忠,刘秀丽,刘喜良,司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女,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刘喜忠,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申请执行人刘喜良,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被执行人司良荣,女,195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东风路。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刘喜忠、刘秀丽、刘喜良与被执行人司良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39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秀玲、刘喜忠、刘秀丽、刘喜良与被执行人司良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