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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福顺,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福顺,女,1963年3月2日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六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303025122。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则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慎福顺与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慎福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慎福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星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