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春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王春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1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波,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人,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春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6日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春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春人当庭给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欠款本金50000元。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