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荣、武汉宏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923-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柱,系公司董事长。被被申请人孟凡荣,男。被被申请人武汉宏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汉文,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荣、武汉宏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职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少华 搜索“”